我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一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6个月前已被一家单位录用且买了失业保险,该行为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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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0-12-10 14: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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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的处罚规定
《条例》违反规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隐瞒已经就业的事实,以失业人员的身份骗领失业保险待遇等。这类行为的共同特征是: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通过各种手段编造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以达到非法占有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目的。
《条例》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对情节轻微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所谓情节轻微,一般是指行为人具有骗取时间较短,数额较小,行为系首次发生,主动交待问题并退还所骗待遇等情节。对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行为人骗取时间较长,数额较大,曾经因骗取行为受过处罚仍不改过,组织多人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拒不退还已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等情节。对具有这些情节的行为人,应当给予严厉的处罚,除责令其退还外,还应视其情节处以罚款。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经办机构应及时通报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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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10 14: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问题基本不存在,理由有二:一、既然和原单位解除合同了,他们会把你的名单提供给社保局,否则特就得替你缴纳下个月的保险金,你都走了,他不会那么傻吧!二、新单位如果替你缴纳保险金了,就说明你有工作了,你有工作的人,社保局怎么会把失业保险在发给你呢,我们也不傻呀!以后别问这样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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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10 14: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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