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构成故意诱骗非法拘禁勒索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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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16 15: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好!案情是这样的:2009年3月27日14时许,被害人接到某军区军人自称陈主任(不认识)的来电,其在电话里说:“我有几套房子要装修......经别人介绍的......”约被害人到梅花园宾馆。后又改了地点:云海宾馆沐足场所大厅等。当被害人和陈主任(身穿蓝色肩章三星两横杠的军服)在大厅会面后,那个陈主任就带着被害人走上二楼,走进了靠洗手间旁的房间(根据那沐足场所闭路电视查到的)。被害人被带进了该房间时,房间门立刻就被关上,那房间的人就开始搜查被害人全身,抢夺被害人手机并关机。被害人提出上厕所,他们不让其上厕所,还对被害人殴打,侮辱。他们出外吃饭,都找人看守着被害人。之后,还向被害人的家属说“要马上先存5仟元到这个账户(4367423324330123938户名:宁佳凤)以后再存38000元......如果今晚存不到钱,你老公就不用回家......”前后监制被害人数小时。因为事前被害人对这次的约会存有怀疑,已把自己准备到哪里,约会什么人,都发了信息给被害人的妻子。之后被害人的妻子觉得事情严重就报警了。后经京溪派出所民警三人到场,根据被害人家属提供的线索,顺利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其中犯罪嫌疑人(主谋)刘安生伙同一犯罪嫌疑人逃脱……。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后,不知何原因,当值民警将5名犯罪嫌疑人释放……。当晚,其中殴打被害人一名犯罪嫌疑人事实被关押,但被害人在2009年3月28日,再返京溪派出所补充笔录材料时,发现这名犯罪嫌疑人不知何原因也释放了……早班的民警根本不知昨晚发生的事情,这证明了27日晚经此案的民警根本没对此案作登记并对几名犯罪嫌疑人作笔录......
请问:被害人被这几名犯罪嫌疑人监禁数小时,其中殴打、侮辱。他们这样做犯法吗?事后,民警有不作为的情况。民警不对几名犯罪嫌疑人拘留的理由是:被害人没有第三者证明其曾受到殴打、侮辱,数小时不能成为非法拘禁。有这理由吗?当时在作案现场,民警当即对作案团伙进行了身份证登记,并向110报警台汇报:现场已抓获5名作案人员。其中,有两名是军人,但没有出事有效的军人证及军官证,现场已收缴新式军装一套,经查核多名嫌疑人控制人质数少时,丧失人生自由,报案人反映情况属实……请求增派警车到现场,将嫌疑人员带回京溪派出所调查。这可以作为被害人的第三者证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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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16 15: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几人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或绑架罪,到底构成哪个最这要视具体情节而定。绑架罪可是重罪。而且刑法上对多长时间才构成非法拘禁罪也并没有规定,换句话说拘禁时间短不一定就构不成非法拘禁罪。而且本案不是民事案件,不需要受害人自己举证,一切证据都要靠公安机关去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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