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的,可否给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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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13 14:4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是某出版社的一位负责人。2005年9月,乙为牟利找甲帮其出版一部淫秽书籍,并送给甲5万元现金。
甲收下钱后,接了书稿,但是害怕出事,没有给乙出版。甲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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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13 14:4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首先,如果某甲是国家工作人员,则他的行为可能构成受贿罪和非法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当然,非法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于甲自动放弃犯罪,没有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免除处罚。其次,根据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利用职务便利,索贿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甲应为害怕出事,未能给乙谋取利益,但由于其行为已经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在刑法上已经构成了受贿罪的既遂,他因为害怕出事未能给甲牟利,只能算是一种减轻处罚的情节。当然,如果某甲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则他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但构成非法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中止,应免于处罚。对于某乙的五万元钱,应当上缴国家。对不起,要补充一点的是,如果某甲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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