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97年,广州。一家公司进行公益活动,在全市的交通岗亭投放了三万把雨伞,供市民在遭遇大雨时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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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13 18: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什么问题啊?是最后无人归还吧。这个是缺少公德心的行为,至少是对他人的帮助缺少感恩、回报的。当然是合符一般人的自私天性的,公司应当预见到一般人不大可能专门归还一把雨伞,公司为公益应当可以在雨伞上标注公益宣传口号标语,至少可以起到宣传作用。一把雨伞不归还,价值低,不值得作为违法处理。主要靠舆论谴责、道德批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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