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可以不用赔偿二千元,应用什么理据同银行争辩。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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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14 22: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建设银行的外聘职员(已在建行工作十年),劳动合同是与广东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07年6月25日刚签订新劳动合同(一年期),合同上面有一条写“劳动合同期未满(包括试用期内),乙方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即使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也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赔偿金为人民币二千元。甲方为:广东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乙方:我本人,现在我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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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14 22: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合同约定,如果你违约与甲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你需要按劳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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