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案例的观点分析,请说明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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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0-12-14 22:4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房屋产权人A(房屋为A一人所有)系B、C、D的母亲,由于A年纪较大于2009年过世,生前没有遗嘱,属于自然继承。继承人分别是B、C、D三人,继承公证书写明由B、C、D共同继承。后B、C、D来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继承手续,继承手续办理时B、C、D的配偶b、c、d分别到场出据了财产约定书申明该房产是B、C、D的母亲遗留下来的财产,故b、c、d三人放弃该房屋分别给B、C、D。据此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继承人公证书与产权三证发放B、C、D三本房屋产权证,B、C、D共同共有该套房屋。半年后B、C、D又到房产管理部门要求办理对该房产的转移登记,分别明确B、C、D三人的份额:B占50%,C占49%,D占1%。现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六人是否要到房管部门到场确认办理有三种观点
1. 当时办理继承手续时b、c、d已经放弃该房屋,故现在B、C、D只要三人到场,凭身份证与结婚证,三人约定各自份额。
2. 当时办理继承手续时b、c、d已经放弃该房屋,但B、C、D虽然共同共有但处分时可以按均等的各占三分之一处理,故b、c、d当时只放弃了各自的六分之一,现在D的份额转移给了B与C,B与C份额超过了三分之一,至于超过三分之一的部分b与c按夫妻共有的原则应当有份。现在要登记为B占50%,C占49%,D占1%,需要b与c再次到房产管理部门来放弃。故要求B、C、D加上b与c到场来办理。
3. B、b、C、c、D、d六人同时到场办理。
以上三种观点,你支持那种?法理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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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14 22:4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汗!三种观点都不对,明显都是思维混乱。前述案例中,一共三个法律行为。第一个:继承行为BCD继承A的遗产,依法本应各继承三分之一。(这里面压根儿没bcd什么事儿)第二个:处分行为BCD三个继承人约定共同继承该遗产,并对遗产形成共同共有关系。由于婚内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BCD的该行为系对继承财产的处分行为,因此bcd对该处分行为是有权提出异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bcd各对遗产享有六分之一的权利,遗产始终是三位继承人享有权利,bcd只在继承之后才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bcd未提出异议,那么该处分行为有效,该房屋并未依法按份分割,而是形成BCD共同共有的情况。(注意此处对房屋享有权利的,仍是BCD,没有bcd什么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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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14 22:4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啰嗦了,继承法规定,只需A的三个子女去办理就行了。没有遗嘱的话就是等份继承,如果有谁想将自己的那份让出去,就直接等继承手续办完之后直接赠给别人。像上案中这样分很难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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