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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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0-12-15 15: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08年8月4号结婚的(婚期不到4个月,08年8月10号拿结婚证没有婚检)丈夫婚前患有生殖器尖锐湿疣,一直在治疗,婚后我才知道其具有传染性.虽然现在快好了,但查了有关资料说这种性病就算治好也会反复发作.所以我想离婚,请问我丈夫的这种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性病呢?如果我提出离婚,我们的婚姻是无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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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15 15: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其中: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未经治愈,法律明确规定为应当禁止结婚。至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曾经规定: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而现在同样患花柳病或精神病未经治愈者、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先天性痴呆等均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以理解为不能结婚。但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结婚。尖锐湿疣由人类乳头瘤病毒(HPV)感染引起的一种性传播疾病,通过性接触传播,接触部位的小创伤可促进感染,因此在治愈前也应当认定为属于“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以此主张婚姻无效应该得到支持。但从有利于保护双方今后生活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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