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民事诉讼状这样写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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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15 16:4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
陈XX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系黄XX妻子
黄XX女1996年3月20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黄XX女儿
被告:
黄XX男53岁汉族住址:某厂学校宿舍单位某厂学校教师联系电话XXXXXXXX系黄XX大哥
黄小X男49岁汉族住址XXXXXXXXXXXXX单位某幼儿院教师系黄XX二哥
黄火X女58岁汉族系黄XX大姐
黄XX女45岁汉族系黄XX二姐
黄XX女37岁汉族系黄XX妹妹
诉讼请求:
1:原告衬XX,黄XX享有对房屋的继承权
2:本次诉讼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陈XX与1995年10月10日与黄XX结婚,婚后生一女黄XX,婚前,黄XX有私房一套,位于XXXXXXXXXXX,为二层楼房。面积为77.25平方,本房完全由黄XX一人出资建成。1997年,黄XX因病去世,黄去世后,被告五人及黄的母亲李XX不让陈XX回去居住,该房一楼由李XXX及黄XX女儿居住,二楼出租,直至2002底李XX去世,黄XX女儿才才开始与陈XX共同生活,但被告五人将此房占为己有,拒绝原告提出回去居住的要求。现在,原告二人只得在外租房屋,而且陈靠打零工维持生活,生活十分困难。
被告五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所以,当黄XX去世后,原告陈XX。黄XX。母亲李XX均对黄XX的房屋享有继承权,而2002年底李XX去世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可见。原告黄XX的女儿是享有对该房屋由她父亲继承的那部分份额的代位继承权的。
综上所述,原告陈XX,黄XX二人应享有该房屋的继承权,可以使用,处置自己应继承的那部分房屋,而被告五人不让原告母女俩回去居住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法院
具状人:陈XX
200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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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15 16:4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的,再加个民事诉状的抬头就可完善了。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如“父母”健在,也是被告。首先你要明确该房屋房产证是写谁的名字,如果假设房屋确实是黄某某的并且是婚前个人财产,那么他死亡后由其父母、妻子、女儿共同继承,原则上平均分配,后其母李某某又死亡,其继承到的部分又成为遗产,由她的子女共同继承,黄某某女儿应当代位继承。另外你诉讼请求第一项改为“要求依法继承某某地址的房屋”,要明确,还可以提出具体的要求,比如要求继承该房屋的几分之几。总的来说写的比较乱,代书吧。谢谢各位这个诉状是因我家庭困难到了法律援助中心,他们帮我写的,我总感觉有点不没说清楚,所以发出来给各位帮我看看的,我要再拿过去要谈改,他们会帮我吗?具体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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