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梁平]食品违法行为被罚,复议申请期限是60日还是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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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15 16:4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因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个体饮食,被县卫生局处以罚款2000元。收到处罚决定书时,我不以为然,但过了20天后,我听朋友说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申请复议,到时法院就强制执行。我才仔细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最后一段写明,必须15日内提起诉讼或复议。我的朋友说《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期限是60日,但卫生局的人说《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是15日,《食品卫生法》是特殊法,优于作为普通法的《行政复议法》,而且只能向重庆市卫生局申请复议而不能向县政府法制办申请。
请问:我还能申请复议吗?能向县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吗?[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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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15 16:44:44 | 显示全部楼层
15日期限已过.两法层级一样,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且复议法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就得适用15日的规定.而且,食品法确实规定只能向上一级机关复议.不能向同级政府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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