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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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15 17: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丈夫父母96年去世,留有一处私房,兄妹3人于98年3月协议,老大和老三放弃继承权,由老二继承,并且作了公证。但是老二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1999年9月老二又和老三签订协议,内容是老二放弃继承权有老三继承,并公证,老三已经已经将房屋过户。
《继承法》第25条中“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表示”是指的什么,是不是指对房屋的过户(实现对遗产的分割)?还是公证本身就是“表示”?
如果第一种假设成立,老二两个月内没有表示(办理过户手续),那是不是说明老二放弃对该房产的独自继承权,仍然由子女三人共同继承,也就是说,98年签订的协议自动无效,那99年的协议是否有效,如有效是否只是放弃老二自己那份继承权?
我这样理解对不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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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15 17: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不是遗嘱,老三取得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不属于遗嘱继承,而是法定继承.1.现在又出现了新的证据:老二在和老三签订转让继承权的协议之前,在公证人员要求下先撤销了第一次公证(在重新确立继承权的情况下,是否一定要先撤销原来的公证协议?),现在想起来,既然先撤销了第一次公证协议,那继承权就又回到了三人共同继承的状态,也就是说接着签订的第二份转让继承权的协议,只是老二将她的继承权转让,而老大的那份继承权仍然存在。2.们一个问题:老三在第一份协议中已经放弃了自己的继承权,那她是否有权利再次获得老二转让给她的继承权?3.参与公证的当事人是否有权利到公证处复印公正原件(由于搬家,公证书遗失)。公证处不让复印,怎么办?问题有点多,而且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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