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现有一棘手问题咨询个专业人士,我在今年2月和爱人结婚,但因为许多原因结婚证到本月才办,而之前一年多一直是同居,本人各种收入除掉交父母伙食费外都由爱人掌握,在去年12月底我们一起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计14万,由于两人积蓄不多,由我爱人向她娘家兄,姐借了10万,口头说定由我们婚后共同偿还,房产证于今年1月4日办下,产权证上只有我爱人的名字,由于所购房产早于结婚证时间,按婚姻法规定,属婚前个人财产,这样,我除了有先期一部分购房款外还得承担余款偿还却不能拥有房产,很是不安,由于之前购房时买卖双方协议有我和爱人共同署名(房产交易所正式合同上只有爱人名),及卖方收的定金条是署我的名,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证明房产我也有份?反之,怎样做才能依法保障我的权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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