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时效期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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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17 09:3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好,:
我爱人在2007年9月13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住院期间,交通事故认定,仲栽,被告上诉,和法院判决书下达,已到2008年11月20日,在这期间我伸请的工伤认定是,第一次伸请愿书工伤认定,是2008年3月24日,被告不服仲栽上诉,工伤科中止工伤认定,法院判决书送达于2008年11月20日,失效期过后我于2008年12月8日送法院判决书,工伤科让重新申报,原因是变更用人单位,2008年12月15日伸报工伤认定,在这期间劳动保障局没有任何通知,2009年2月15日我去讯问,才告诉我超出法定时限提出伸请的,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请问是否超出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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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17 09:3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认定应在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认定,如果说你变更的用人单位和你爱人工作的单位有关联关系,那么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超出法定期限可以电话免费。工伤认定应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报。您的问题相当复杂,建议拿所有的书面材料当。具体细节问题可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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