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论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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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0-12-17 11: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法院证据的一种类型,属于行政确认,仅能申请复核一次。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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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17 11: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1、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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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17 11: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再申请复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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