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现象是否属于劳动法“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我应该如何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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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10-12-17 12: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合同中规定每月6号发工资,但实际3月的工资要4月10日才能发,而且是合同工资。剩下的工资和绩效要等到20日以后才能发,而且这部分钱要全部交发票才给发,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还多次随意克扣我补票部分的钱。这种现行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以劳动法“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用人单位违约,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我应该保留什么样的材料啊?公司拒绝发工资条。每月工资都是以个人的名义存入工资卡里的,很明显是2次。如果要经济赔偿的话怎么计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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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17 12: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你可以录音。保存一些商谈资料。其次,工资卡也是证据,因为你提供这一证据后,举证责任就反至给用人单位,他要想证明自己按时足额发工资,就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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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17 12: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明显是不合法的,你可以保留材料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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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17 12: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显不合法!你完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单位支付下欠工资并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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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17 12: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局不会受理你的事情,一般企业有财务规定,开资规定时间,由于种种原因晚两天不值得你到劳动局找,那样太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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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17 12: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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