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工资证明工作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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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17 11:3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是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机械公司的一名职业电焊工,在2006年4月3日工作中被压伤右手。
经治疗后(07年10月)由沙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五级。后公司于07年11月2日再次向市级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结果将于08年1月发布。
现协商中发现争议关键在于事故前工资标准不明。由于事故前自己法律知识不足。公司在职工领取工资时,工资表上未写工资数目就让工人签字。导致工资表上数额严重不符。
是否按照重庆市05年人均工资标准计算?即1382*60%,或者其他标准。
希望你们给予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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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17 11:3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如你在工资表上签字,你应当认可.至少按1600的60%计算。五级有十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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