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劳动合同法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17 15: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于98年9月在现单位工作至今,2008年7月31日合同期满[合同每年签],如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签,按照劳动法规定,合同期满不再续签,2007年12月31日前的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支付经济补偿的话,公义何在?在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即2008年前的工作时间等同虚渡!等同否认了对社会及企业的贡献!难到新的劳动合同法是这样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的吗?现在所讲的是补尝,非赔偿,请问在这方面有没有清晰详尽法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10-12-17 15: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有补偿呀!谁说没有呀?请仔细读懂新劳动合同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