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单位持有了上市公司股票总数的( )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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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18 19: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0%。证券法第88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时,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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