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伤残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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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6-5-1 18: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民政部1989年4月15日发) (1989优字18号) 中规定:一、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二、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医疗基本终结,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

而作为现役军在1985年因公负伤致残,后成为军官,之后转业,现在由于受伤部位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并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并因此评定伤残等级是否适用上述“一”的规定?如何办理?整个程序需要多久?请指教。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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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5-1 18: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评、调残对象及程序(一)评、调残对象(二)评、调残程序1、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评(调)残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评残10张、调残7张)等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含病历复印件)。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申请补办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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