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路产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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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路产路权?

  何为路产?路产是指公路路产,和路权具有相对性,如果说,路产是人们建设的对象,具有基础的自然属性,那么相对路产来说,路权则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公路路产,就是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总称。公路作为我们国家的基础公益性设施,它和公路用地、公路设施都是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公路路产作为路政执法的对象,是路政执法主体和路政管理相对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媒介。
  又何为路权?路权即公路(含道路,以下同)交通参与者的权利,是公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可分为上路行驶权、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由此可见,路权具有链接社会各层的广泛的社会性。
  又回到公路交通具有极强的不容分割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路产路权是基础,安全管理是保障,车辆运输是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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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7 11: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公安部门不宜直接从事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原创)
  江西省九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王宗富
  我国公安部门管理公路交通安全是在1986年10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部门的监理机构成建制的划到公安部门管理以后开始的,原来的监理部门仅仅是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机构,划到公安以后却成了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和交通部属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无论是在业务范围上或是分工上都难以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致使公安、交通两个部门相互掣肘,时有矛盾。而公安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又借公安部门特有的权力,反过来钳制着公路交通管理,严重影响公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的开展,成为我国公路运输生产力滞后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首先,公安部门不宜管理公路交通是管理的属性决定的。我国的公安部门是国家专政机关,主要行使打击敌对分子、稳定局势、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能,而公路交通管理是国民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经济性,技术性,显然,二者的属性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让公安专政部门去从事技术经济的管理,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两种后果:
  1,消弱和降低公安部门的社会治安管理职能;
  2,影响和阻止公路交通部门经济管理职能的发挥。
  目前的状况恰好证明了这两个方面的问题的存在。对公安来说,一方面,公安部门内部许多本来与交通并不直接相关的社会管理机构插手交通收取费用,使公安部门把眼光集中地落在金钱物质上,导致大量警力的分散;而另一方面,公安部门内的侦破、治安等社会问题成堆而又显得警力不足。
  由于公安插手交通,钳制着公路交通职能的发挥,使本来一家可办的事,却使诸家步公安后尘上路管理。前一个时期,就有公安、城管、工商、税务、物价、保险、矿产、林业、粮食、煤炭、城建、烟草、盐业、建材等十几个部门上路设置检查站拦车检查。在我国广阔的还比较落后的农村公路上,几乎是检查站林立,互相炫耀权利,动不动就扣车罚款,更有甚者,明目张胆地敲诈勒索,无故刁难,经营业户叫苦不迭,怨声载道。
  对这一严峻的现实,公安部门试图阻止除它以外的其他部门上路检查,由于它本身就不是公路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因而这种情况不但不能制止,反而有增无减。驾驶员要带十几个证件才敢上路行车。1992年全国交通会上交通部长黄镇东宣布:交通部门全国统一要求检查的证件减少合并为两个,但其他部门的应检证件黄部长也无能为力,驾驶员上路还少不了带十几个证件。把公路交通划归公安部门管理,不仅是牵强附会,而且使公安多出“交通”这样的子项,出现职能上的混乱。如果说按现状,公安工作可以分为治安、刑侦、防暴、消防、公路交通,那么这个划很分显然是不适当的,五项的前四项都事关全社会、事关各个行业,说明公安工作的广泛的社会性,而“公路交通”这一项则说不通。既然公路交通由公安管,那么,铁路交通、水运交通、航空交通更应该统统归公安部门管了,显然,对公路交通管理的延伸是多余的,划分后的子项外延大于母项,在逻辑上犯了划分过多的错误。
  从公路交通的角度看,公路交通是公路、安全(监理)、运输三位一体的。如果把安全(监理)排斥在公路交通外,也是不恰当的,这种割裂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引起混乱。
  再次,,实践证明,我国公安部门管理公路交通弊多利少,几年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个道理。
  一,公安部门管理交通使公安内部一些机构参与经济活动,从中收取费用,使公安部门着眼点不是放在保卫人民,镇压敌人的本质职能上面,而是立于收费热衷搞钱。如一些城镇派出所、联防办、交警队利用所在管辖地代办公路旅客运输业务,他们见钱就办,见车就接,不管合法不合法,既不纳入行业管理,也不缴纳税收规费,这样下去,势必脱离人民,涣散对敌斗志,消弱公安部门的专政职能。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作为一个完整的阶级已经消灭了,但是,苏联的解体,东欧的教训,不能不使我们重新研究这一问题。如过我们的公安部门马放南山,刀枪入库,松懈自己的警惕性,那就是对人民最大的失职。
  二,公安部门管理公路交通必然钳制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抑制运输行业管理职能的发挥,导致主次颠倒,一个政府,两种规定,下面无所适从。
  1,交通和公安所颁布的法规相互冲突。如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该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及公路征费稽查站卡。”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该条例第八章第六十八条规定:“除公安机关外,其他部门不准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有关部门如需设置检查站时,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两个条例规定相互冲突,执行起来非常困难。又如1986年12月26日,国家经委交通部发布了《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均属于公路运输行业范围。”第七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允许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人经营客货联运、货运委托、客运代办、货物包装、仓储理货、存车等运输服务业,并保护其正当经营活动。”根据这两条规定,停车场站属运输服务业,应纳于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但是,1988年3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又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第八章第六十六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排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这样,停车管理到底由哪家管理就引起了争议。又如1988年1月2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中,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道路条件较好的情况下,车内通道未安装活动座椅的客车可按以下规定增载:(1)普快班车允许按车量核定定员数增载百分之十。(2)普客班车允许按车量核定定额数增载百分之十五。(3)城乡公共汽车允许安汽车核定定员数增载百分之二十。而一个月后,即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中却明确规定:“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客人数”到了下面执行层,按交通部的规定,可适当增载,按公安部的规定,又不准超载。有的地方公安部门还规定超载一人罚款五元。这就使得司乘人员无所适从。
  法规相互冲突,互相矛盾,表现在省市一级尤为多见,这里不一一列出。
  2,在我国的一些中心城市,一大批长、短途班车进入市区,沿街停放,公安系统利用所掌管的地段辟为停车场,见车就接,收取停车费用,导致城市客运市场非常混乱。而公路交通部门遵照交通部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决定精神,对客运市场实行三定和车进站人归点,但由于公安系统的钳制,使客运市场三定管理和车进站人归点始终难以实现。
  3,公安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背面醒目的印有:“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以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扣留此证。”这就排斥了交通主管部门在实施行业管理时对驾驶员依法管理的职权,交通主管部门既不能扣证,自然也就很难制约驾驶员,导致许多驾驶员不办公路交通部门的营运证照,偷漏国税,搞非法营运。
  交通的健康发展和各种运输方法的连接和贯通,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在政府中设有交通主管部门,它可以而且能够对全国公路交通实行统一管理。当然,有些事情需要公安部门的配合和帮助,但决不是因为需要配合和帮助就把管理权拿走。(原载《公路运输管理》1992年第6期,全国交通系统一些媒体多有转载)


  本文曾选载在交通部《公路运输管理》1992年第6期内参上,为当时交通部力争路产、路权作舆论宣传,也引发了高层一度对这一问题的考虑。批示:此事是在我手上解决的,如果再在我手上改过来似有不妥,还是请下届总理来解决吧(只是模糊记忆,不一定是原文),虽经交通部及全国各省交通厅、局的不懈努力,终于在这一批示下(下届总理依旧和上届总理同为一人)没能争取挽回交通安全管理属权,但其整体义理犹在。公安机关管理交通安全,分割了交通经济管理的整体属性,消弱公安作为专政的力量,产生了公路三乱和部门掣肘所引发的责任事故屡见不鲜,所付社会成本巨大,这是有目共睹的。.......本文作为一个过程,记录在此,以供借鉴。
  (《公路运输管理》内参主要提供部里领导阅读,也可选送国务院及其部委主管领导阅读——笔者注)
  这篇文章正式发表已经27年了,至今仍不失有对现状的指导作用,而且现在时机更为充分,条件更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大部委的成功改革,更为把道路交通安全划归交通运输部统一管理,形成“路产路权是基础,安全管理是保障,车辆运输是落脚点”的系统性、整体性的最佳结合,最终促进道路运输经济的飞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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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7 11: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曾有幸作为当时交通部指派的代表,参加了“罗大哥”主持召开的公安、交通两家协调会,在中央政府首长批示下,时任主管全国交通副总理朱镕基明确公路交通主管部门“路产路权、公路指示标志、桥樑、渡口、涵洞等六项”划归交通部门。当时,公安部长王芳可谓位高权重,交通部长钱永昌刚从青岛市港务局调上来,怎能抵住“如此气势”,然而全国各省交通都不满此举,当时淅江省一个地区“顶住”十年未交,毕竟“熬”不过大气候,近30年过去,是好是坏一目了然,用事实说话,容不得半点掺假,该把公路安全管理纳于交通运输管理了。
  文中罗大哥自然就是“罗干秘书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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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7 11: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路交通安全歌
  (原创)
  交通职员歌声和,
  安全畅通好处多。
  运输服务为人民,
  请君听我安全歌。
  马达一响黄金贵,
  轮胎一滚财富现。
  安全第一是至理,
  生命至上大于天。
  车门一关望平安,
  车辆启动想群众。
  心系安全不含糊,
  安家保国好民众。
  车行万里练心功,
  安全带上不放松。
  手刹松时想群众,
  一路尽托是顺风。
  交通整体不违犯,
  不多不少恰三项。
  路产路权加安全,
  试看交通是命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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