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收养子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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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15 15: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王某于1995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杳无音信。2001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宣告王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王菲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王菲治疗,2001年胡某将王菲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2002年,失踪多年的王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王某的死亡宣告。王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王菲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王某诉至法院。
问:(1)王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2)王菲的送养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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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15 15: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王某没有另行结婚,婚姻可以自行回复,否则不行。收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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