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心请问各位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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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15 17: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与老婆感情不合将于近日离婚。在财产上涉及到了房产问题!
我父母有一套房产,建于83年,当时我才12岁。房产证写我父亲一人的名字。后来我结婚,由于没房,和父母住在一起,没有分家。一起共同生活10年!
我于2001年出外打工。在我外出务工期间,此房于2004年原撤原建一栋三层小楼,由我父亲出资兴建。尽管我也出过钱,但是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我出过钱。房产证依然是我父亲一人的名字。现在妻子要与我离婚,以家庭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房产,要求按房产价值和大家庭人数【家庭成员:我父亲,我母亲,我,妻子,我未婚的弟弟,我儿子】按份补偿给她钱。
请问,她的要求是否合理。法院该如何对此进行审理!如果一定要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那么该如何区分我妻子要求的那一部分!
恳请于万忙之中抽空予以解答,不胜感激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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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15 17: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jhwtd大律师!目前打听到法院有意将房产作为家庭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样做可否有法律依据,怎样反驳!不是我小气,钱我会补偿的,但是我们的事情不能够让老人伤心!就是我父亲说的:你们闹事,怎么还来分我的房子!你妻子不能要求分割房产,因为房子并不是你们夫妻的财产。但因你们共同生活多年,你对房子投入的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你妻子对房子的扩建也是有所贡献的。因此,可以适当给与补偿。请依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既然在建房时你已经实际出资,并且建成后仍居住使用,所以认定家庭共同财产也无不当,不过在法院解决问题是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没有证据就作出这种判决也是经不起推敲的,判决后可以上诉。同的意见感谢以上的解答!谢谢您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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