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6年数万公里维权,与公司10余律师过招,裁定次数创国内纪录?结局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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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7 11: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普通的劳动纠纷,劳动者却用了六年时间来维权。仲裁及法院的裁定文书近二十余份。同类案件的劳动纠纷,区域不同,法院裁定的结果也大不同,让人倍觉莫名其妙。这也是为什么本文的主人公,行程数万公里,跨过千山万水,历经数年,奔波多个城市,甚至遭受公司的威胁也要维权的原因。
  初始,小于2015年6月份与唐山正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欣公司)签订了一份在其北京办事处任职三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开始,正欣拖欠工资近三个月。小于与同伴们多次讨要无果,尔后在北京经开区提起了劳动仲裁。这下可激怒了正欣公司,其不仅不支付大家的工资,还偷偷的转移了办公室,并以调离小于去新的工作地点而没去报到为由,将其按旷工辞退。
  后来,北京京开仲裁委【2016】第836号裁定:未经双方协商调离工作地点无效,不仅要支付拖欠小于的工资,而且要继续履行双方未履行完的劳动合同。虽然正欣公司在北京市人民法院进行了诉讼与申诉,但最后依然以此裁定为准。正欣公司没想到请来的一个律师事务所团队进行诉讼,会是这样的结果。正当小于满心欢喜时,没曾想,正欣公司却依然对此文书不理不睬;没办法小于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申请了执行,可法院告知,正欣公司帐户余额不足,只能等待。
  期间,小于回到了南方。不久,正欣公司要求小于到北京面谈,经双方协商后口头约定:一次性了结薪酬、财务借支等,双方不再进行追责,并让小于回去等待其履约。没想到,小于却等到了唐山市路北区法院的传票,正欣公司以借支款未归还为由两次把小于送上了法庭。这借支款原本是小于在北京提起仲裁时要求冲减借支中的一项,却被正欣公司当作了一个诉讼的理由。这场诉讼的结局以正欣公司两审均败诉而收场。
  这下,小于看清了正欣公司的嘴脸。决定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北京市经开区仲裁委进行了二次仲裁,要求正欣公司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争议期间的工资。在北京第一次仲裁时,正欣公司不承认北京有办公地点;二次仲裁时又认为小于伪造劳动合同,申请司法鉴定等。这样就可多次开庭,能让小于多次往返北京,不仅损耗他的精力、时间还有费用。最终,北京市仲裁委仍支持了小于的请求,并在仲裁书结尾处裁定:如不服,可诉讼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正欣公司没有再在北京提起诉讼;于是,小于在北京申请了二次强制执行,可这次执行却变成了法院的一张传票。
  原来,正欣公司在唐山路北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北京市仲裁委的裁定且不支付小于的工资。尽管小于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可最终,在小于不知情的情况下,唐山中院(2018)冀02民辖终256号以“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等为由撤销了路北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并由路北区人民法院来管辖此案。小于也就开始了与正欣公司在唐山的诉讼旅程。
  从路北法院到唐山中院,小于与正欣公司进行了拉锯战式的诉讼,一审败诉;二审唐山中院(2018)冀02民终10173号裁定发回重审,并要求查明双方未按北京京开仲裁委【2016】第836号的内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因和责任主体,以便确定正欣公司是否支付小于的工资。
  此次期间,小于想到了久而未决的社保问题,正欣公司在北京没有给任何员工缴纳社保,此次二审唐山中院发回重审的行为让小于看到了法律的公正,也坚定了维权的信心。于是,小于也在唐山仲裁委提起了新的仲裁,要求正欣公司补缴社保费用(因为正欣公司没有在北京开社保账户,北京没法受理)。唐山市路北区仲裁委受理并裁定正欣需补缴小于劳动争议期间一年的社保费用,且裁定书结尾处载明:“此局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此不服的,可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裁定后双方不服均提起了上诉,结果唐山路北法院、唐山中院(2020)冀02民终542号均以补缴社保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而拒绝。虽然小于申请了再审,但石沉大海无下文。没想到,唐山市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书变成了一纸空文。
  这么一来,小于很被动,维权越来越难。期间,不仅没有收入,还收到正欣董事长刘长建的死亡威胁,同时,还要跨越几个城市与正欣公司进行诉讼。正欣公司也接连换了三个律师事务所,数十位律师,其中还有一个律师,网上查询为唐山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唐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唐山市路北区政协第七届、九届委员,可谓阵容强大。
  维权的路上没有回头路,劳动者维权更是难上加难。
  网上查询,唐山正欣公司董事长刘长建也是唐山市路北区人大代表等,号称资产过亿。不过,小于还真与他较上了劲。针对其恐吓等行为,小于也担心自己的安全,遂把所有的经历发到微博、贴吧上。但很快,自媒体上的文字全部被删除……不管是小于自己的博客还是论坛上的文字全部被清空。显然,小于低估了正欣公司的力量。
  想想鸡蛋与石头的较量。
  最终,唐山路北法院裁定还是不用支付小于的工资;唐山中院(2019)冀02民终8284号,认为“该裁决书生效后均应按裁决书的内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双方各执一词”,模糊的概念。驳回了小于上诉,维持了原判。给出的理由是:未提供劳动,给付工资于法无据。至此,北京市经开区【2016】第836号仲裁裁决书在唐山市法院也变成了一张空文。而河北高院也驳回了小于的再审审请。
  北京一中院(2016)京01民终7028号李某新与中国中铁、北京二中院(2018)京02民终5353号徐某海与中农集团、北京三中民终(2014)第00025号孙某与北京鼎峰地产劳务纠纷案,与此案诉讼内容完全一致,裁定结果却天壤之别,这或许是两地法规之差异吧。
  这样的结局,让人亮瞎了。
  2020年5月22日,北京市劳动仲裁委第三次裁定:正欣公司要正常支付小于2017年7月13至2018年6月23日合同期内工资,理由是,虽其未到正欣公司上班,但原因系是因为正欣公司未主动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责任在于正欣公司,依据《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故正欣公司应支付此期间的工资。而且,此次仲裁书上已注明:“唐山路北区法院判决正欣公司不需支付小于2016年7月21至2017年7月12日期间工资;申请人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唐山中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9)冀02民终8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由此看来,北京京开区劳动仲裁委并不认同唐山市路北法院、唐山中院的判决,再次裁决正欣支付小于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与唐山市两院的“给付其此期间正常工作的全额工资于法无据”差异如此之大。
  再次收到北京劳动仲裁委要求正欣给付工资的裁定,小于却高兴不起来。因为正欣公司按着以前的套路在唐山再次起诉了小于。只不过,按过往,这次小于提前知道了输赢的结果罢了….不管怎样,小于仍然相信北京市劳动仲裁委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是维护劳动者的。
  目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已经生效,但小于也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抗诉。祝愿像小于一样的劳动者,在维权的路上不要走的太久太累!
  2020年9月2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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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7 11: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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