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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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0-6-10 12: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 教财[1996]101号 1996年12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不适用于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初中、小学或其他形式民办初中、小学。 第三条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缴杂费。 第四条 杂费应根据在校学习期间必需开支的公用经费中公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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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6-10 12: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义务教育法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和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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