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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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6-2-4 12:5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好!
本人于2002年应聘泰山公司从事文员工作,期间经常替水泥二厂(另一单位)处理文书工作,06年才开始每月300元的补贴费.泰山公司与水泥二厂是共用办公楼的.泰山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宣布政策性关闭后,同时我被水泥二厂留用了,每月1250元的工资.现水泥二厂面临改制,我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是从2002年开始计算,还是从2009年开始计算呢?水泥二厂未与我签订过劳动合同...我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吗?我与水泥二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吗?每月工资都是从会计那里直接领取的...教教我该怎么办?感激不尽...
水泥二厂是国有企业,水泥二厂在2002年3月整体出租给泰山公司承包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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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2-4 12:5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你的劳动关系主体自2009年后是水泥二厂,同时你提出解除合同没有赔偿的。其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你可以要求每个月按照双倍工资赔偿你。不过你需要有你报到入职的手续、工资条作为依据。最后,我倒是建议你等到2010年9月1日再说,到时候就是一年没签订合同了,你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时要求赔偿双倍工资。如果他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肯定要和你协商解除。那就是他解除你合同,要陪你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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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2-4 12:56: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有时候在水泥二厂处理一定工作,但是你劳动关系还是在泰山公司,虽然水泥二厂没和你签定劳动合同,但是他是出租给泰山公司的,但是09年泰山宣布倒闭后,水泥二厂已经是单独的企业了,你的工龄应该从2009年开始计算。如果是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36条规定,用人单位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水泥二厂一年没和你签定劳动合同,要么他就得和你补签无固定期限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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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2-4 12:56: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与水泥二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计算只能从2009年开始,期间可以要求双倍工资。不过你在要求权利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证物。工资表只是证物的一种,像工作证之类的也可以成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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