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本人于2002年应聘泰山公司从事文员工作,期间经常替水泥二厂(另一单位)处理文书工作,06年才开始每月300元的补贴费.泰山公司与水泥二厂是共用办公楼的.泰山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宣布政策性关闭后,同时我被水泥二厂留用了,每月1250元的工资.现水泥二厂面临改制,我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是从2002年开始计算,还是从2009年开始计算呢?水泥二厂未与我签订过劳动合同...我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吗?我与水泥二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吗?每月工资都是从会计那里直接领取的...教教我该怎么办?感激不尽...
水泥二厂是国有企业,水泥二厂在2002年3月整体出租给泰山公司承包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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