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资源厅琼国土资籍字〔2018〕6号文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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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资源厅琼国土资籍字〔2018〕6号文合法吗?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关于《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琼国土资籍字〔2018〕6号)不合法的
  http://mgt.hainan.gov.cn/info/egovinfo/xxgk_content/djghc-2018-0702003.htm
  问题,2018年12月以来,我多次在信访网和天涯社区投诉,没有得到妥善处理。
  《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第三十二条:“制定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备案机关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备案机关给予通报并督促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制定或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二)不报送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三)无正当理由拖延落实或者拒不落实备案审查意见的;/(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书面提出的审查建议的;/(五)未按照规定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琼国土资籍字〔2018〕6号文的内容包括物业小区土地面积分摊方法、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土地价款的计算规定等,是涉及和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该文的制定、备案登记和公布应遵守《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
  据了解,琼国土资籍字〔2018〕6号文未报送省法制局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8〕1号)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及其他违反规章规定情形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琼国土资籍字〔2018〕6号文不合法,建议海南省司法厅妥善处理。
  附:
  1.海南国土资源厅一条百来字的规定有4处违法
  http://bbs.tianya.cn/post-hn-117886-1.shtml
  2.建议海南省政府对违反规章制定琼国土资籍字〔2018〕6号文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http://bbs.tianya.cn/post-hn-117625-1.shtml
  3.建议海南省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撤销省国土资源厅的错误决定
  http://bbs.tianya.cn/post-hn-11572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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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7 11: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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