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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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0-6-25 11: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举例如下:合同约定:2008年12月1日A公司应付B公司广告费用300万元,但A公司资金紧张,直至2009年1月2日才实际支付此笔款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一书第22页的解释:A公司无论在何时支付该笔款项,都应当将此笔费用作为2008年12月1日发生的费用。
困惑如下:一、如果在2008年度A公司没有支付此300万元的广告费,但取得了B公司开具的发票,应该可以税前扣除此笔费用-这种情况应该没有问题。
二、如果2008年度B公司并没有开具发票给A公司,而是在A公司支付广告款的当天(2009年1月2日)才开具的发票给A公司,那么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在2008年度12月份列示(根据权责发生制)的此300万元的广告费用(但并没有发票),是否可以在2008年度进行税前扣除呢?
1、 如果能在2008年度扣除:那么B公司不是可以不开具发票吗(都逃税了)?
2、如果不能在2008年度扣除:那么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规定,在取得发票的2009年,又能否作为2009年度的税前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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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6-25 11: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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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6-25 11: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的所得,要交企业所得税,才跟权责发生制有关,企业所得税没发票开吧。。。。你都说到开发票抵扣了,比如说是增值税吧。。。,增值税又不是权责发生制的。。。。貌似把2个混淆了。。所以,你说的那个300w所得,应该是计算在08年12月内的至于这个所得是否涉及其他税项,你就要再分析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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