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的相关问题。被告人如不出具保函,将对被告造成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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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6-22 22:5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H市远洋运输公司所属“追日”轮雨2003年9月12日承运被告M市外贸总公司托运的5000吨袋装白糖驶离M港,目的港为D国C港。被告于2003年3月份原定承运这批糖的“广成”轮因在M市联检不合格未能成行,造成其货物长期堆积在M港码头,期间适逢台风天气,又经多次周转搬运,造成白糖部分脏包。原告所属“追日”轮大副于9月2日在收货单上作了脏包10%的批注。2003年9月8日,被告因信用证即将过期,为了能及时出口货物及结清货款。向原告出具了保函,要求原告开出清洁提单。保函言明:“如果收货人有异议,其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承担,船方概不负责。。。。。。”气候,收货人以货物有脏包为由,向P市高级法院申请扣船并提起诉讼。
问题
1。被告如不出具保函,将对被告造成什么影响?
2.原告能否以保函对抗收货人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3。保函在原告与被告之间有何效力?
会追加分的!非常感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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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6-22 22:52:20 | 显示全部楼层
1。被告承担一切损失2。不能,保函对托运人有效,对第三人无效3。无效《汉堡规则》对国际航运中所使用的保函效力作了具体规定,即: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任何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但对于托运人是有效的。若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提单属有意的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且要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我国《海商法》对保函问题未作明确规定。该案涉及到涉外运输,因此“汉堡规则”可作参考。本案原告为避免承担责任,欲在提单上作出批注,以便对抗收货人可能提出的索赔,这是承运人的正当权利。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证由于因脏包造成损失,责任由托运人承担。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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