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发生一起疑难案件:是诈骗,还是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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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3 | 回复13 | 2021-1-7 11:3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复查请求
  申请人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防检民[行]监[2018]45060000008号),请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复查,支持监督申请,及时纠正冤假错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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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7 11:35:5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本案申请人吴某某于2004年12月20日至2005年2月24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武东医院(武汉市第二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出院后至今一直在专科门诊治疗。由于吴某某患有重性精神疾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言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言行的性质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在被申请人邓强夫妇的一再蛊惑之下产生错觉,误认为被申请人高息借款养殖石斑鱼,先后偷偷将家里的85万元通过多种途径给付被申请人,其中包括父亲吴父(化名)的30万元和胞弟吴弟(化名)的47万元。在被申请人拒绝偿还上述款项之后,吴某某又在他人的怂恿之下,未与家人协商,擅自提起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程序,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手机号码13977072715亦不是吴弟(化名)所使用,导致吴父(化名 )和吴弟(化名)自始不知情,未参加诉讼。并且,吴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只有30万元,导致吴弟(化名)的47万元没有得到法律保护。
  根据广西防城港市财政局、广西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12年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财政补助经费的通知》(防财教【2012】36号)、《防城港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合同〈点带石斑鱼无公害网箱标准化养殖技术研究与示范〉》(合同编号:防科20123607)等文件资料,证明本案养殖石斑鱼项目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马龙港海水养殖专业合作社和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之间联合承担防城港市本级财政科技合作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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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7 11:35:53 | 显示全部楼层
自身保护意识与认知度失灵,那又为何懂之高额回报所动容,在法律层面是与否的定界参杂诸多因素,如果该合作项目带来赢利那又如何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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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7 11:35:5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本案的抗诉理由:
  1、本案认定事实不清。
  (1)本案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虽然申请人吴某某在诉争转账汇款业务凭证摘要中注明“借款”和“贷款”等字样,但是这些并不能独立地构成民事给付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因为根据目前我国对银行转账汇款业务的管理规定,进行转账汇款时需要客户对款项作简要说明,但是在实务操作中银行对该摘要说明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事人对摘要内容的填写也具有随意理解性,和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转账汇款业务凭证摘要中注明的内容并不能作为民事给付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同样这一点也是为被申请人邓某夫妇所肯定的,因为在被申请人明确否认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同时,也就否定了“借款”是被申请人取得申请人款项的合法根据。同样,作为转账汇款业务凭证摘要中注明的“贷款”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的根据也被否定了。所以,双方当事人对转账汇款业务凭证摘要中注明的内容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摘要内容仅为申请人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时单方面表达款项用途的一种不规范记载,并非民事给付行为基础法律关系之体现,故本案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2)本案不成立合伙法律关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等事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如果没有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并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口头协议,或者有其他相关证据足以证明的,也可以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而本案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伙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均为各自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并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双方单位的工作人员之间存在合伙法律关系。对于这一点,申请人吴某某已经在一审、二审阶段提交并当庭出示了《关于下达2012年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财政补助经费的通知》(防财教【2012】36号)、《防城港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合同〈点带石斑鱼无公害网箱标准化养殖技术研究与示范〉》(合同编号:防科20123607)等证据原件予以澄清,证明本案养殖石斑鱼项目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防城港市港口区马龙港海水养殖专业合作社和防城港市港口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之间联合承担防城港市本级财政科技合作的项目。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为各自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其所在单位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并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双方单位的工作人员之间存在合伙法律关系。据此可以看出,被申请人邓某的抗辩理由纯粹是偷换概念,混淆视听,极致牵强,根本站不住脚,双方当事人并不具备合伙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因此本案亦不成立合伙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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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7 11:35:53 | 显示全部楼层
2、本案适用法律不当。
  本案应当适用不当得利,根据诉、辩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庭审情况可以看出,被申请人不具有保留诉争款项的合法根据。因为目前我国法律在财产利益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根据不当得利法理,给付需为达成一定经济目的之行为。申请人之所以给付被申请人诉争款项完全是因为申请人具有与被申请人达成民间借贷合同之目的,故被申请人之得利完全基于申请人之给付,履行合同义务并享有合同权利是申请人给付诉争款项的直接动机和本来目的,原本应当是这一民事给付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但是由于被申请人邓强夫妇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受领涉案款项之后就误解了申请人的本意,并且在申请人提出质疑之后不予正面回应,而申请人由于患有重性精神疾病,警惕性和防范能力不强,导致申请人一直存在重大误解。因此,申请人原本期望达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一致而未成立,双方之间的民事给付行为自始欠缺合法根据。本案被申请人邓强夫妇利用申请人吴某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的缺陷,夫唱妇随,非法占有申请人的巨额资金,且案发后拒不返还,其非法所得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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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7 11:35:53 | 显示全部楼层
3、本案二审法院(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错误。
  二审判决书第8页第2段第10行:“鉴于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认为上诉人先后多次汇款给被上诉人是有原因,说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汇款存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非属不当得利。”虽然本案申请人吴某某与被申请人邓强夫妇均认为先后多次汇款给被申请人是有原因,但是这些所谓的“原因”在一审、二审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阶段均被双方互相否定,因此并不能构成诉争款项给付行为的法律上原因。在本案所有可能存在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均被否定之后,并且在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及存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之可能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仍然凭空臆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给付行为存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作出本案非属不当得利的判决明显不当,而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不依法严格审查,才导致作出维持原判的错误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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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7 11:35:53 | 显示全部楼层
4、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款项的性质上,申请人吴某某由于患有重性精神疾病,对涉案款项的性质存在重大误解,误认为是民间借贷款(有银行汇款转账凭证为证),而被申请人邓强作为广西优秀共产党员,故意曲解《防城港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合同〈点带石斑鱼无公害网箱标准化养殖技术研究与示范〉》(合同编号:防科20123607)的真实内容,狡辩涉案款项是合伙投资款,但是本案的事实真相是该养殖石斑鱼项目是双方当事人各自所在的单位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马龙港海水养殖专业合作社和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之间的科技合作项目,被申请人邓强夫妇在本案中存在私心杂念。由于申请人吴某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欠缺必要的谨慎意识和防范能力,才导致被申请人邓强夫妇的私心杂念得逞。既然双方当事人自始就没有就涉案款项的性质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本案既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也不成立合伙法律关系,被申请人邓强(广西优秀共产党员)夫妇自始就失去了取得涉案款项的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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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7 11:35:53 | 显示全部楼层
5、由于申请人吴某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言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言行的性质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在本案错综复杂的诉讼程序中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且其法定代理人吴父(化名)亦没有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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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7 11:35:53 | 显示全部楼层
6、由于申请人吴某某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手机号码13977072715不是申请人吴弟(化名)所使用,导致吴弟不知情未参加诉讼,并且吴某某未经吴弟授权委托,擅自代理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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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7 11:35:53 | 显示全部楼层
7、由于申请人吴某某在起诉阶段提出的诉讼请求只有30万元,导致吴弟(化名)的47万元没有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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