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之轩/疫情期间工资发放、裁员问题解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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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7 11:3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②关于裁员问题
  ●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文件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 企业仍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应妥善留存自己的问诊病历、车票机票、信息登记证明、社区登记证明、有无被采取隔离措施等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照片、微信电话、电子邮件、文件邮寄等方式主动向用人单位汇报,以防被定性为旷工。
  企业受到延期复工政策影响,人员不齐、物资不通、资金无法回笼等问题摆在面前,同时还要承担房租、人员工资等棘手困难。似乎裁员成了企业走出困的“救命稻草”。
  事实上,裁员的违法风险极高。
  此次疫情定性为不可抗力,若想适用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合同无法履行——需满足协商且未能达成协议。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时的无法履行并不意味着永久的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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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7 11:3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打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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