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房产开发公司可否将其开发的无证未售门面及写字楼作其关联公司为银行借款抵押物!以及如何实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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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21 01: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方房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未售门面及写字楼作为其关联公司银行借款抵押物!该如何实现抵押!其中具体情况如下:
1 该房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土地证已经抵押给其他银行,
2 提供抵押的房产现在暂时均未出售,但也未办理房产证,因土地证已经抵押固暂不能办理房产证,
3 无证房产在房产局无法办理他项权证,
问题如下:
银行方面可否通过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以将其购入名下方式来获得抵押权!该做法是否合法,能否实现,如何保障银行方面权利!房产局部门是否需要出具承诺?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相关条例规定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建筑公司承建该工程流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转借第三方使用,不得使用该在建工程为第三方担保, 这办法也想过,但参考相关法律还是一条死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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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21 01: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拟贷款的银行肯定无法通过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的方式来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该银行的利益肯定无法得到保障。理由是我国城市房地产法采用的是房随地走的原则,这些房屋已经随着下面的土地一并抵押给了接受土地作为抵押物的其他银行。即使房管局出具承诺也没有用,该承诺第一违法,第二妨害了土地局合法行驶职能,肯定会导致到两个房产和土地两个职能部门扯皮打架,最终倒霉的还是你们银行。其次,如果该公司急需该笔贷款,你们银行又丁点风险也不想承担,变通的办法不是没有,只不过比较麻烦。操作步骤如下:第一步、房地产公司与承建该楼盘的建筑公司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依据合同法286条之规定,建筑公司享有该楼盘的建筑物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第二步、房地产公司与该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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