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是否也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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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0-12-21 09: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的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办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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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21 09: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区分具体情况,如果属于专项补贴,即这比补贴只能用于特定的项目,则不需要计入企业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不过使用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如果属于一般性补贴则需要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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