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难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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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21 16:4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于2008年10月6日与我的妻子登记结婚的,在我百年之后又我现在的妻子继承,可是到公证处,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让我们必须出示一份[我从1987年-2008年之间我没有再婚过的证明,我去过婚姻登记处,兴工街社区,包括我的单位都不给我出示公证处要的那份证明,婚姻登记处的说法是[要开未婚证明,有三个条见可以开,第一未婚第二离婚第三是尚偶的,已婚的是不给开这个证明的,单位和社区的说法是结婚,离婚不归单位和社区管辖内,我离婚证明,结婚证明,产权证都有,我现在的妻子继承,可是到公证处,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让我们必须出示一份[我从1987年-2008年之间我没有再婚过的证明,我去过婚姻登记处,兴工街社区,包括我的单位都不给我出示公证处要的那份证明,婚姻登记处的说法是[要开未婚证明,有三个条见可以开,第一未婚第二离婚第三是尚偶的,已婚的是不给开这个证明的,单位和社区的说法是结婚,离婚不归单位和社区管辖内,我离婚证明,结婚证明,产权证都有,公证处为何不给做老人无奈哪位能帮我办
请问公证处的做法是否符合公证程序里的法律规定快速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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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21 16:4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你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直接对你的遗产进行处分,继承人为你现在的妻子,并将财产情况提供相应证明。办理公证遗嘱应该不需要你说的上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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