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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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21 16: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人(丧偶)晚年因政府规划拆迁,需缴纳新房购房费用及其他配套费共计人民币15万元。
老人膝下有三子一女,因三子经济条件所限,该房屋拆迁所需一切费用均由其女儿承担。事先,经四方共同商议,达成口头协议:老人一切生活照料等日常开销均由女儿承担(包括养老、生病所需医药费、送终所需丧葬费),待老人百年之后,其三子自动放弃老人所持有房屋的继承权,该房屋由女儿继承。待购得新房后,按照事先约定,女儿承诺了事先约定的一切义务。作为答谢,女儿主动付给三子每人人民币五千元。出于情面,女儿并未向三子索要收条等凭据。但直至老人病逝,房屋产权证的户主依然是老人的姓名。
当老人过世后,女儿找到其他三子要求自己继承房屋遗产时,三子断然反悔。理由是:当初房屋购得之时,该房屋价值为十万元,但时至今日,房价涨幅较大,目前该房屋价值接近五十万,当初每人给了五千元,实在太少,应该再予以补偿!否则三子拒绝放弃遗产继承!
请问各位学者:如果此事诉诸公堂,人民法院将如何裁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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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21 16: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女儿收集证据证明当时四方的约定,那么官司就可能胜诉。如果不能证明,该房产在扣除女儿的支出后剩余价值作为遗产可以在老人的四个子女里面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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