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中重大交通事故地接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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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21 17:0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12日我荆州天问旅行社导游乘坐租赁来的荆州九州旅游车队的车,带领辽河油田17人团队来到宜昌,接宜昌大三峡地接导游上车后,在宜昌大三峡旅行社拿来三峡大坝的通行证,前往荆州天问旅行社指定的放翁酒家就餐,期间,大三峡导游收走了游览三峡大坝的全部团款,饭后,大三峡导游开始推销三游洞(旅行社双方传真确认并无此项),我社导游征求和我社签旅游合同的长江大学的负责人的意见(由长江大学安排辽河油田职工17人旅游),对方没同意,引起游客的不满,于是按合同的安排,在大三峡导游带领下,前往三峡大坝,途中经过宜昌黄柏河大桥时,地导在讲解三峡大坝基本情况,而司机为避让拦路人,操作不当,发生旅游车坠河,造成9死11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后已由荆州政府出面由保险,旅游车队,天问旅行社垫付290万,请问在这起事件中地接社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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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21 17:0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这件事就是震惊全省的宜昌旅游车坠河事件,这件案子案情本身比较重大,里面牵涉的主体也比较多,各个主体承担责任的形式和责任的大小要根据全案的有关证据进行综合认定。比如你在叙述中有一个情节:“就餐,期间,大三峡导游收走了游览三峡大坝的全部团款”从此可以看出你们与大三峡旅行社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旅游服务合同关系,那么据此大三峡旅行社有可能应该对你们交接给他们的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另外旅游车是你们荆州天问旅行社安排的,车费是否包含在你们交给大三峡旅行社“团款”之内,这也很关键,因为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司机的职务行为导致车祸造成重大事故。至于你叙述中提到的”大三峡导游推销三游洞,我社导游征求和我社签旅游合同的长江大学的负责人的意见没有获得同意,引起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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