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彩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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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21 17:3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咨询一下:我一个朋友从别人手中打下一台投注机,给了5300元。但那个人并不是机主,机主是当地民政局管理人员,他自己不经营让别人经营,从中抽取百分之2.5的提成,一切费用由经营者出,经营者得百分之4.5提成,那个经营者做了一段时间觉得划不来便经过机主同意把机子转给我朋友了,但抽成比例不变。我朋友经营快三年了,觉得不公平,他们机主什么都不出,每月白拿2.5的提成,而我朋友房租水电网费以及人员工资都自己承担才4.5的提成,算下来几乎没搞头,而且投注机是国家所有,国家签给他们机主代理协议是让他们自己经营,但他们不愿自己经营便把机子租出来,这台机子已经转手几次了,都是这样抽成。我想问下那个民政局管理人员,就是所谓机主他的行为有没有违反这次出台的《彩票管理条例》中的以上条例,我那个朋友能告通过法律途径最终取得这台机子的所有权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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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21 17:3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政局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代理协议之约定,应按其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你只能重新申请,签订代理协议取得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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