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残疾人缺乏劳动能力被预谋剥夺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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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24 13: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的二姐夫朱**(残疾人)于2010年8月6日因病去世。二姐夫的母亲在2006年已死亡,二姐夫的父亲朱**在2007年已死亡。朱**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在博罗杨桥镇、价值25万元)、和一定的存款(数额不清楚,只知道朱**生前的时候跟我二姐提到过有几十万)。考虑到我二姐夫是个残疾人,财产一直都由我二姐夫唯一的妹妹朱**保管。2009年初我二姐陈**(残疾人)通过媒人的介绍与朱**结婚,。2010年8月20日朱**夫妇向陈**说明,朱**生前已经签好了放弃继承朱**所有财产继承权的声明,而且是公证过的,还提到朱**留下的房产在朱**生前已转到了朱**的名下(2010年8月21日在房管局查询房产还是朱**的名下,这是骗人的)。请问,陈**是残疾人,朱**放弃对朱**的继承权,他的这种经过公证的放弃继承权行为有效吗?我查找法律看到有以下规定:1,《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6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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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24 13: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我国《继承法》第10条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我国《继承法》只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在同一个继承顺序中的继承不存在先后顺序之分,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二、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一般原则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继承。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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