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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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24 15:5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年前我弟弟定亲,彩礼一万七百,女孩儿路费500,箱子、礼物400元,中间女孩儿不同意要退婚,同意先给八千元彩礼,余下的以后再给,但是跟我弟弟争吵过程中录制了一段有我弟弟说不同意的意思的录音,等我弟弟回去拿彩礼的时候,女方拿录音要挟我弟弟,只给了4000元,并且让我弟弟打了个“收到退还彩礼4000元”的收据,女方家长一直拿那个收据说事情已经了断了,不同意退余下的彩礼,我们还能起诉吗,打的那个收据会不会对我们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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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24 15:52:4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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