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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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24 15:5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好:我想我三年前和前夫协议离婚,为了尽快离婚我没有分财产有一女当时4岁归前夫抚养,当时我没有固定工作,只好放弃女儿抚养权??????近几年来我发现常年在外打工前夫和现任妻子及他们所生的孩子生活在繁华的上海,却将我女儿放在偏僻的【年过60的爷爷奶奶却操作繁忙体重】农村生活。孩子需要亲情【父爱得不到,母爱又得不到发挥】成长环境【爷奶操作繁忙6个人的田地还要照顾3个孩子无暇顾及女儿的心里健康问题】受教育条件【现就读学校只有学前班至3年级各种课外不完善】对学习生活均产生了不利影响健康成长。前夫已婚并和现任妻子及他们所生子女生活在一起,却将我女儿放年迈体重的父母抚养监护,是女儿给我生活的勇气,做我女儿的监护人之一,不能让其生活在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环境。我现有固定工作工资收入也足够抚养孩子,并且有条件让女儿和我在工作所在地进行抚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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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24 15:5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姻法《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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