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及其代理人 (1) 完成起诉状 (2) 代理词 我们是被告方,要求写上述内容,请尽快答复。。。谢谢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25 20: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附件:案例材料
刘素洁女士于2010年9月14日到原告石家庄加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为销售部副经理,约定劳动合同1年,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月工资800元,转正后月工资1000元。10月22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1月10日早,刘女士以短信形式向部门经理请假,内容为“吴经理,我生病了,今天不能过去了”。部门经理随即短信回复“你的那些东西放哪了”。同日下午,刘女士再次向部门经理发短信请假,称家里有急事,最快要11月18日回来上班,但部门经理未做回复。11月13日,公司以刘女士连续旷工3天为由将其辞退。刘女士认为部门经理未对自己的请假短信回复,应视为批准了请假,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后刘女士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据查石家庄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900元。
2010年12月3日,仲裁委员会裁定农加农公司向刘女士支付2010年9月14日至11月13日的工资1839.08元。农加农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刘女士亦不服,反诉到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拖欠的工资,返还自己为公司垫付的办公费用16元,经济补偿金4000元,并赔礼道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10-12-25 20: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直接委托律师办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