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租房合同能要求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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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20 19:3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好,事情是这样的。
今年十二月份我在网上找到了张某发布的租房信息。并于十二月十六号按约定和房主去看房。看房时是下午五点多,房东以出租房暂时没有电为由。只让我在黑暗中看了一下房中的设施。
十二月十七号,房东张某到我的工作地点,以租金便宜为诱惑,加之我之前租的房子将要到期,让我在未能认真查看房内设施状况的情况下,签定了一份责任限定不明确的租房合同(只写明了租金数,期限等基本内容),并让我支付了一季度的租金和押金(5000元)。
拿到钥匙后,我去出租房里认真查看,发现客庭和卧室照明用具都不能使用,卫生间内的用具都不能正常使用,空调没有遥控器,微波炉是坏的。我向房东要求其尽快修理这些问题。房东却表示这些不影响正常生活,以之前租房的人能用我也能用为由不进行修理。之后他还在不通知我的情况下,私自派人到房中查看,并取走了坏的微波炉。
不得以的情况下,我只好别租了其它的房子,并要求和房东协商退款的事情。但是房东以工作忙为由,对我的要求不予理睬,拒绝见面协商。
我到派出所报案,警察以这是合同纠纷不能立案。
请问在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处理这个租房合同?我该如何保护我的利益?刚走出学校的学生先谢谢好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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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20 19:3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你的情况是符合合同法对可撤销的合同的范围,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因你在未查看房屋的情况下与他人签定了合同,而且该房屋的基本设施也不健全,你可依法申请撤消该合同,并要求返还你所交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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