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在2008年11月30日和2008年12月18日分二次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和10000元.借款总计30000元.当时借款时被告明确说明借款用于转让位于XX地茶苑,得到家人,父母的支持,而且其妹妹还在茶苑与其一起经营,同时还带原告参观了香江茶苑.但被告在拿到第二笔借款10000元以后不久,就在转让茶苑了.现被告已将香江茶苑转让给其他人经营,但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没有还款的意思.原告感觉被告的借款有与家人合伙骗人的嫌疑。
有借条,分别写了于2008年11月30日借到XXX多少金额,有借款人签名.
这样的情况我可以连带起诉他的丈夫和父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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