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车夜间发生事故,将骑电动车的两人分别撞飞在右车道和马路中线上,与前车跟行的后车,行到跟前发现躺在右车道上的人后紧急向左打方向,紧接发现前方几米马路中线处又有一人躺在地上,刹车不及,撞上死亡.后车司机立即报警,请求救援.请问此情况下后车司机(简称甲某)应负什么责任?
甲某是别人请单位领导吃饭,由于人多,单位公车坐不下的情况下,单位请甲某(单位职工)带车(车子属于甲某私有)载人同往,甲某提前吃完饭在返回单位上班的途中发生车祸,那么她算不算工伤?单位是不是应该担负一定赔偿责任?甲某没有受伤,只买了交强险,交警大队要求她赔偿死者26万,前车司机赔偿死者9万。故她自己还必须掏15万(交强险赔11万)。请问这个赔偿决定是否合理。甲某单位是不是应该担负一定赔偿责任?如果单位应该担负一定赔偿责任,大概是什么比例或是多少钱?同时甲某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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