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应考虑“谁收益谁付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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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7 11: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谁产生垃圾谁付费是目前最主要的垃圾分类收费原则,如果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大幅增加,垃圾山也可能真的变为名副其实、便于开采的“城市矿山”。如果“城市矿山”被无数家分散的垃圾回收点掌握、获得大量的低价原料,那么这个行业有可能产生暴利,但这些利益却不能对垃圾分类进行有效的反哺。如果政府能够通过PPP模式与社会资本进行合作,将垃圾回收的经营权涵盖在PPP运营范围中,那么这项收入就可以作为使用者付费计入到项目收益中,从而降低政府的财政补贴支出或者减少市民的分类投放成本,直接或者间接地产生反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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