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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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27 20: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办人在特殊情况下无奈写下的“承诺书”其内容:“承诺货款到帐后,还清此借款,如若做不到,以自有房屋一套抵押清偿”。但货款并没有到帐,也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手续,而且只是私营公司借款的经办人。而法院却依据此很不规范的“承诺书”判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24小时之内查封我家唯一住。而没有查封公司任何财产导致公司几百万的财产被告人私自非法转移,包括高级小轿车二台,货款上百万。法院将拍卖我家唯一住房,我已向中院申诉,现向高人请教请,我该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全法权益,从那方面来陈述理由?望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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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27 20: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向执行庭提出执行异议,家庭唯一生活必须的住房,法院是不能依法拍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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