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7年3月31號簽訂合同買了一套商品房,但開發商給我的認購書上實際是叫我4月1去簽訂合同,但因為我4月1有事,所以提前到3月31號去簽的購房合同.最近收到開發商入伙通知:規定4月1起簽訂合同買房的就不再交入伙費,4月1前的就必須交入伙費,解釋為因為4月1起簽訂合同的他們已經把入伙費計入了房價中.見下:
開發商發給我們全體買房人的信函,其中提出:“......因此本公司对2007年4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业主仍将按原约定的标准收取“入伙配套费”。自2007年4月1日起,本公司对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这与广东省物价局最新颁布规则的有关规定相吻合,而且施行的时间定在自2007年4月1日起,比新规则实施时间更早。”
從中可以看出,只要開發商要求4月1日簽訂購房合同的,他們在房價中已經加入了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即已經計入入伙費.不得再另外收取.而我的認購書上寫明要求我4月1日簽訂購房合同的,也即是說:我的房價中已經計入入伙費.不得再另外收取.問題出在我有事提前了一天去簽訂購房合同,這樣我的購房合同上就要求再交入伙費.
就我這種情況,按照開發商的規定,事實上他給我的房價已經計入了入伙費,現在還叫我交額外的入伙費,
1,他是否屬於不符規定和法律的重復收費?
2,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告之我提前簽訂的后果,是否構成欺瞞消費者事實的情形?在沒有告之我實情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我能再要求這部分有爭議的合同重新簽訂嗎?
3,它是否有違反《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二~~七年六月四日粤价[2007]105号中: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及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同时废止,凡此前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4,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二~~七年六月四日粤价[2007],其中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究竟是以什么日期为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住房按揭贷款审批下来日期、还是交房日期)却没有明确的说法
5,如果開發商了解我的情況后,仍然堅持收取我的入伙費.我訴諸于法律,我的勝算有多少?費用大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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