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作业 求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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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1-1-2 13:4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是市属国有粮食集团公司,主要经营粮食购销业务。1999年12月份申报纳税1600元(销项税额124000元,进项税额122400元)。年度内,在对其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增值税缴纳的处理不正确。例如:9月18日凭证,业务记载购进小麦40000千克,单价0.90元,实际验收入库36000千克,入库金额为32400元;又如,10月22日凭证,收购玉米30000千克,单价0.7元,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现金21000元,运输途中丢失500千克,实际验收入库29500千克,等。该单位购进粮食的过程中发生的短缺和损失部分涉及的增值税,应如何处理?该单位的目前的处理方式会造成税法上的什么后果?并分析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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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 13:4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涉及的短缺和损失部分应该视为管理不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该单位目前的处理使得进项虚增,造成增值税少缴纳的后果。在税法上视为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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