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同,收购合同中交接资产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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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0-12-27 17: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购对方房产后,给完对方预付款,双方就要去政府部门办理证照变更手续了,这时候还没有正式变更过来,我方在此时入驻,相关证照还没变更至我方名下,在法律上这个资产仍然属于对方么?哪些法律是对此作出规范的?有何风险?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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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27 17: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权仍然属于对方,你只是占有~至于风险承担,我国对于房屋买卖,如果不是因为房屋的本身原因造成的风险由给付后的人实际的人承担,既你承担~这个是民法通则里面所有权章节以及民法通则解释,合同法都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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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27 17: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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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27 17: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法律上属于对方的,这个你可以查下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的规定,以登记为准,只要在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是谁就是谁。风险比较大,如果他把房子卖给另外的人,再进行过户登记的话,房子就只有是别人的了,那时候你只能追究卖房人的责任,但是你要不回来房子了,如果房子涨价了之类的话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劝你尽快要求变更登记,只有登记了房子才确定无疑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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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27 17: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应该付订金,完成过户后再付余款,另外签订合同是必须的,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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