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能否要回房子?2.每平方米补200元是否合理?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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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28 13: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于2008年2月1日,与洛阳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为新安县滨湖新城住宅小区住房,面积为129.26平方米,每平方米890元,该房总金额115041元,房款一次性付清,交房日期为2008年5月31日前。
该楼目前没有交工,我于2009年3月30日发现该房卖给他人,洛阳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其签订购房合同,房价每平方米1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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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28 13: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您已经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应当办理有备案登记。依法可以要回房子,每平方米补200不晓得是什么意思?如中大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您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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