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事想问一下,这件事应该怎样处理?他们有权力要回这两套房子吗?希望能得到您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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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30 10:3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同事的母亲临终前说:母亲单位分的两套房子给两个儿子每人一套,其它的物品留给其他三个女儿,但没有落笔于纸面。不久父亲娶继母进门(登记结婚),父与子女和继母曾约定:父亲的收入,子女不过问也不要一分。如今,父与继母在一起生活已经有十几年了。父亲这几年身体不好,每次看病都要花几万元,三年来,老人看病已花去足有十五万元了,子女的生活条件并不好,看病的费用也都是五个子女一起承担,并未向父亲与继母索要分文,继母没拿出一分钱,虽然老人们在一起生活的积蓄已超过十几万元。
如今,儿子要求父亲兑现母亲临终前留下的两套房子却遭到拒绝,原因是父亲已经许诺给了继母(继母进门后一年此房屋参加房改时是父亲与继母出的房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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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30 10:3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母亲生前的两套房屋因在房改政策实施前所以应为公产房,即该房屋的产权为单位所有,居住人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因此母亲死亡后两套房屋不能成为母亲的遗产,也不能由母亲的遗产继承人依法继承。父亲通过房改政策取得的一处房屋其产权形成与与继母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成为父亲和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子女就房屋问题要求父亲兑现母亲的遗嘱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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