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聘用合同书中第四条说:乙方工作满四年后,甲乙双方通过协商,重新签定六年期的聘用合同的,甲方在工作地购买商品房一套租赁给乙方,无偿居住到合同期满为止(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六年工作期满后(即连续工作满十年),该商品房一套甲方奖励给乙方.若乙方中途违约,甲方即收回该商品房.我们是乙方.05年房产证和土地证过户给乙方时又加了一个补充协议:若乙方在甲方工作不到十年,甲方有权收回该商品房.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属甲方所有.若乙方将该商品房出卖给他人,且连续工作不到十年,乙方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五十万元.现在乙方工作无法开展,想要解除合同,请问房子将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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